勉斋弟子记黄瑀生平廉介,虽仕至部使者而赀产不及中人。
譬如,友人林公度请勉斋为其子主持冠礼,勉斋曰:榦愚不敏,何足以知此,但顷从朱先生游,见其家所行冠礼全依司马公所定。嘉定十一年(1218),王师败绩于泗水,勉斋先生向主帅进战守之策。
于亲故虽疏远必致其爱,于乡闾虽微贱必致其恭。责难陈善,事君之大义,人主能容于前,而臣子反欲隐于后,先生敢陈于当世,而学者反欲讳于将来乎?[15] 黄榦坚持直书,实是深得师心所在,正心诚意,不负遗志和家风: (朱子)入奏,拳拳以谨察天理人欲为说。故平日居正位,行大道,得失利害祸福不足以动其心。这是一种身心和谐、天地和合的人生幸福境界。勉斋所承,不仅是朱家门风家训,首先是黄氏家风。
人类文明所有的活动,终极目的,除了以法西斯为代表的邪恶势力行为以外,都是为了人类幸福,就连法西斯也自认为是追求人类幸福的进步行为。朱子编《四书》,排序以《中庸》为归结点或曰极点。诚如学者所说: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,它并不仅仅属于‘现代。
用儒家的话语讲,就是无礼即无自由。更有甚者,还有人对自由采取鄙夷的态度。[48] 黄玉顺:《儒学反思:儒家·权力·超越》,《当代儒学》第18辑,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,第3–10页。[85]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
[71] 这同样是自我独立意识的一种体现。[⑥] 冯友兰:《新原人》,第三章境界,《三松堂全集》第四卷,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,第496‒509页。
主体意识的首要特征是自我意识(self-consciousness),即意识到自我存在的同一性与独立性。后者意味着我不欲他人侵犯我的自由,则我不应侵犯他人的自由。孔子所关注的是社会规范的重建,即礼的重建。[51] 郭萍:《自由儒学的先声——张君劢自由观研究》,齐鲁书社2017年版,第393页。
邓联合:《逍遥游与自由》,《中国哲学史》2009年第2期,第40‒46页。(二)孔子的自由意志观念 人是否有自由意志,哲学家们并无定论。这是因为:礼,即社会规范,对于个人来说,是立身行事的条件,从而也是个人自由的条件,故孔子说不患无位,患所以立[113]、不学礼,无以立[114]、不知礼,无以立也[115]。这种义→礼结构,就是孔子所说的义以为质,礼以行之[42],即以义为实质性的价值原则,而以礼为这种原则的规范性的实行形式。
[50] 王守仁:《大学问》,《王阳明全集》,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,第1014‒1016页。[18] 胡适:《中国文化里的自由传统》,《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》第六册,台北: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,第2080页。
[100] 蒙培元:《理学范畴系统》,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,第244页。[118]《论语注疏·卫灵公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,第2518页。
[40]《礼记·中庸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,第1629页。【提要】贡斯当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,逻辑地蕴含着作为上位概念的普遍自由概念,其内涵是:个人的意志行为在正义的社会规范内不受他人干预。两者唯有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没有冲突,那就是这种社会规范本身就是个人意志的一种实现,即个人要么参与制定、要么同意这种规范。[119] 这显然是在说:其争应如射礼那样的有礼的竞争。[21] 参见黄玉顺、杨虎:《儒学与生活——黄玉顺教授访谈录》,载《当代儒学》第8辑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,第300–310页。这个定义包含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: 1.个人的意志行为不受他人干预。
[95] 总之,君子之于天下也,无适也,无莫也,义之与比,即无择于富厚与穷薄者,但有义者则与相亲也[96],亦即以正义原则为选择的唯一标准。按照这个普遍概念,孔子具有自己的自由观念。
[33] 黄玉顺:《孔子的正义论》,《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》2010年第2期,第136–144页。[88]齐景公待孔子,曰:‘若季氏,则吾不能。
所以,孔子称赞颜回:回也,其心三月不违仁。[44]《左传·桓公二年》,《十三经注疏·春秋左氏传注疏》,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。
当然,这并不是为所欲为,而是社会规范之下的意欲,亦即孟子所说的可欲[103],此可即是自由意志的规范条件,即发乎情,合乎礼义[104]。As for his famous statement, "Even an ordinary person can't be deprived of his will", it is a typical view of freedom of the human nature theory, recognizing that everyone has an inalienable free will. 孔子的正义论是一个复杂的立体的理论系统,其中最核心的理论结构就是仁→义→礼之间的奠基关系,即:根据博爱情感(仁)来确立正义原则(义),根据正义原则(义)来建构社会规范(礼)。[38]《论语注疏·里仁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,第2471页。[121]《论语注疏·季氏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,第2521页。
[92]《论语注疏·卫灵公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,第2517页。主体性的一个鲜明特征是选择性(selectivity),即主体自我的选择能力(ability to choose)。
可与权,谓能权轻重,使合义也。[53] 这就是说,自爱乃是博爱的前提,不能设想不自爱而能够博爱、能够自由。
据《论语》载:子击磬于卫。[67]不党并非不群,而是群而不党[68],即虽然和以处众,但无阿比之意,而是庄以持己[69],坚持自我。
君子病无能焉,不病人之不己知也[77]。[41] 韩愈:《原道》,《韩昌黎文集校注》,第13页。[⑩] 司马迁:《报任安书》,见《汉书·司马迁传》,中华书局1962年版,第2732页。[109] 所谓保守性自由是指在正义的规范内的自由。
[99] 这里提到个人的主体性与自由意志的关系,非常精准。这里需要注意具体的语境:仁远乎哉?我欲仁,斯仁至矣。
[111]《论语注疏·为政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,第2462页。其前提是这种社会规范本身符合更高的价值原则——正义原则,这是制度正义范畴,这才是正义论的课题。
这种观念不是境界论的自由观,而是人性论的自由观。孔子自陈吾道一以贯之,曾子认为:夫子之道,忠恕而已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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